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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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③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④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不按证排污。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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