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均应满足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志柱基础应按设
计图规定的尺寸于指定地点进行开挖;基底在浇注混凝土前要求进行修整、压实;然后立
模板、敷设钢筋,浇注混凝土(小型基础、孔壁稳定,可以不立模施工);地脚螺栓和底法兰盘位置、标高正确,保持水平;立柱必须待混凝土养护至少 7 天以后才可以安装;板面安装
必须稳固、安全。
(1)所有标志基础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位置施工,若遇树木、路灯等路上或地下构筑物与
标志基础存在矛盾的,施工单位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将标志基础沿道路中心线纵向稍作移动。
(2)所有标志基础长边应平行相应道路中心线,标志版面长边垂直于相应道路中心线。
(3)本工程所有的交通信号基础基槽开挖边坡为 1:0.5。若因场地条件限制,基槽开挖边
坡小于 1:0.5,应做好临时支撑防护措施,注意施工安全。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与交管部门设施加强联系、紧密配合。
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交通工程有经验承包企业资质及交通安全设
施分项资质。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经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进场施工。
3)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在作业区设置施工标志、标线、施工警告等安全设施,
施工标志设置范围应考虑对正常通行习惯的影响,进行道路通行预告指引,并协助部门交通
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4)施工前应对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其他设施的原材料、力学性能、外观质量、使用功效等进行
检测,使用寿命和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5)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识别标志,施工期间的登高、吊装、运输、化学材料加工应采取保障
措施,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6)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施工。开挖道路时应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及
时按原结构修复路面。
7)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工序施工,制定完备的质量管理体制和监督手段,确保施工工程
质量。
8)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其他设施验收应由建设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交通管理
部门、养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9)用于验收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其他设施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设
施有经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10)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验收道路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论可写入工程验收报告。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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