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幕墙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
建筑幕墙的设置、层数、长度、面积和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节点的耐火较限要求等应符合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45—95 (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 50045—95(2005 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规范的第3.0.8 条就是单独针对幕墙防火进行规定的。其新的修订3.0.8 条对“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较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 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较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幕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对幕墙防火规定如下:
1.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3.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能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较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5.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较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计算实体裙墙的高度时,可计入钢筋混凝土楼板厚度或边梁高度。)
6.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玻璃,其耐火较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7.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GB 23864—2009《防火封堵材料》对幕墙在防火封堵时使用的防火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为此,虽然玻璃幕墙本身一般不具有防火性能,但是它作为建筑的外围护结构,是建筑整体中的一部分,在一些重要的部位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而且应与建筑的整体防火要求相适应。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防火封堵是目前建筑设计中应用比较广泛的防火、隔烟方法,是通过在缝隙间填塞不燃或难燃材料或由此形成的系统,以达到防止火焰和高温烟气在建筑内部扩散的目的。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较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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