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沉降缝行业标准
(编者注: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是国家推荐性行业标
5.1.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 基础倾斜α
α=(si-sj)/L (5.1.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 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5.1. 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 基础相对弯曲fc:
fc=[2sk-(si+sj)]/L (5.1.7-2)
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 7-1)式计算。
5.1.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 沉降观测成果表;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D第D. 0. 1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较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较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
表5.3.4 |
变形特征 |
地基土类别 |
|
中、低压缩性土 |
高压缩性土 |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
0.002 |
0.003 |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
0.002l 0.0007l 0.005l |
0.003l 0.001l 0.005l |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
(120) |
200 |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
0.004 0.003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 Hg≤60 60< Hg≤100 Hg>100 |
0.004 0.003 0.0025 0.002 |
|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
200 |
|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 20< Hg≤50 50< Hg≤100 100< Hg≤150 150< Hg≤200 200< Hg≤250 |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
|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 100< Hg≤200 200< Hg≤250 |
400 300 200 |
|
注: 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较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
免责申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铝道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为保障您的利益,我们建议您选择铝道网的 铝业通会员。友情提醒:请新老用户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及其发布者身份与资质的甄别,避免引起不必要
风险提示: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打击招商诈骗,创建诚信平台。维权举报:0571-89937588。